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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中阳受贿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中阳,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66********,汉族,安徽省广德市人,研究生文化,原广德市**副主任,住广德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广德市**镇**路**号。被告人王中阳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德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由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2020年1月7日,郎某某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王中阳涉嫌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上半年至2015年年底,被告人王中阳在担任原广德县(现广德市,下同)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庭,分管并负责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德**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案(以下简称**破产案)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审理、破产债权清偿、工程承建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1380000元,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39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王中阳利用其分管并负责**破产案职务上的便利,为葛某某在破产债权清偿、土建工程项目承建、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共收受葛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400000元。

2.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王中阳利用其分管民事审判、执行庭的职务便利,为广德县**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给予关照和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所送的超市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0000元。

3.2011年农历年底至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中阳利用其分管并负责**破产案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破产案的债权清偿、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共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龚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0元。

4.2012年8月至2013年农历年底,被告人王中阳利用其分管并负责**破产案职务上的便利,为程某某在承接瑞达破产管理人续建的45#楼消防工程、泵房工程以及相关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共收受程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730000元。

5.2012年6月,孟某某与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作,以该公司名义竞得**公司破产资产中的45#楼*1、2层商铺。2013年农历年底,被告人王中阳利用其分管并负责**破产案职务上的便利,在孟某某无力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时同意对该商铺进行分割交付,为孟某某办理产权手续提供帮助,收受孟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0元。

6.2015年12月,被告人王中阳利用其分管民事审判的职务便利,为安徽**农产品有限公司股东鲍某某在原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给予关照和帮助,收受鲍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中阳被广德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广德市委巡察办带至宣城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留置调查。留置期间,被告人王中阳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中阳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法院民事案件卷宗、扣押决定书、**破产案相关材料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黄某某、龚某某、程某某、孟某某、鲍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中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中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中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中阳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被告人王中阳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明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陆冠冠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中阳现被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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