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27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第6281379号“ ”等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无绳电话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止。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本市塘厦镇**二期**栋**室、2**室作为加工点,并从市场上收购二手的苹果手机以及假冒的苹果手机屏幕、后盖及电池、外包装盒(含附件)等配件,雇佣他人在加工点内对二手苹果手机进行更换配件、检测等翻新工作,然后将翻新好的假冒苹果手机重新包装后通过物流渠道销往国外。2018年9月21日,公安机关接获举报后前往上述加工点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查获带有苹果标识的假冒苹果各型号手机377部(价值1020623元),苹果后盖64个、苹果手机电池73块及手机显示屏47块等配件一批(价值271404元)、缴获风枪等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估价材料等鉴定意见,文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助理检察员:谢莉仪

2018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