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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中华诈骗、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中华,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2********,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中华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赫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赫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赫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赫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中华于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婚恋、经济收入、偿还债务能力等情况,与朱某某、张某某等人迅速建立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信任,先后以父亲过世、母亲摔伤和孩子生病等虚假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118160元,经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追要,其拒不归还直至案发。其间,还将被害人朱某某的弟弟朱某甲价值人民币4792元的摩托车骗走后卖给他人;以欺骗手段先后获取被害人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银行卡、支付宝和身份信息后,通过支付宝等网络平台将被害人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资金转走,合计转走人民币5299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一)2018年8月,被告人王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婚恋、经济收入、偿还债务能力等情况,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与被害人朱某某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后多次以父亲过世、母亲摔伤等虚假理由,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81860元,经被害人朱某某追要后,拒不归还。并将被害人朱某某弟弟朱某甲的价值人民币4792元的摩托车骗走后卖给他人。详细如下:

1、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王中华以工人李某乙摔伤为由向被害人朱某某借钱,被害人朱某某多次微信转账,合计借款人民币23000元给被告人王中华;

2、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王中华以其母亲脚受伤为由向被害人朱某某借钱,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兑现的方式,合计借款人民币6000元给被告人王中华;

3、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王中华以打款联系上海医生为被害人朱某某治疗为由,使用被害人朱某某的银行卡取现人民币9000元;

4、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王中华通过被害人朱某某向朱某某的表妹李某甲借款人民币2000元;

5、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王中华以养殖场需要饲料、兽药等理由,通过被害人朱某某向朱某乙借款合计人民币13000元;

6、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王中华以朱某某生病需要钱等理由,通过被害人朱某某的微信向朱某某的微信好友表嫂邹某某借款人民币3500元、表姐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妹妹朱某丙借款人民币2000元、高某某借款人民币10500元,合计借款人民币17000元;

7、2018年10月1日,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转账支出人民币2900元给被告人王中华;

8、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王中华微信转账支出到朱某某微信人民币1000元,后被害人朱某某微信又转账支出到被告人王中华微信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王中华获利人民币300元;

9、2018年10月8日,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转账支出给被告人王中华人民币1500元;

10、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中华以没钱用为由向朱某某借钱,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借款人民币600元给被告人王中华;

11、2018年11月22日,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转账支出人民币200元给被告人王中华;

12、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中华以娃娃没奶粉为由,向被害人朱某某借钱,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借款人民币2300元给被告人王中华;

13、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中华以出车祸为由,向被害人朱某某借钱,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300元借给被告人王中华;

14、2018年11月28日,被害人朱某某微信转账支出人民币600元给被告人王中华;

15、2018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中华以其幺叔出车祸为由,向被害人朱某某借钱,被害人朱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合计借款人民币2160元给被告人王中华;

16、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王中华将被害人朱某某弟弟朱某甲的摩托车骗骑走后变卖,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被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92元。

(二)2019年7月,被告人王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经济收入、偿还债务能力等情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迅速与被害人张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以娃娃生病、出事找关系等虚假理由,在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多次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合计借得人民币36300元,经被害人张某某追要后,拒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王中华户籍信息、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高某甲、王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中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毕兴鉴评【2020】第7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光盘3张。

二、信用卡诈骗罪

(一)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王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候某某银行卡、支付宝和身份信息后,使用被害人候某某的支付宝多次转走被害人候某某银行卡资金和使用候某某相关信息进行网络贷款,造成被害人候某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500元;

(二)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王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张某某银行卡、支付宝和身份信息后,使用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多次转走被害人张某某银行卡内资金合计人民币19490元;

(三)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支付宝和身份信息后,使用被害人李某某的支付宝多次转走李某某银行卡内资金合计人民币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王中华户籍信息、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候某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和银行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刚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中华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李某某、候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中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应辉

        检察官助理:杨  贤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四卷,检察卷一卷,光盘三张;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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