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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老闹”,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村**组。现租住永顺县**镇**公寓**楼**房间。因犯抢劫罪,2015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次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2月2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3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租住的永顺县**镇**社区***2楼103房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2月19日20时许,在永顺县**镇**社区被告人王某某出租房内,吸毒人员彭某某采取烤吸方式、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静脉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12月20日22时许,在永顺县**镇**社区被告人王某某出租房内,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静脉注射、彭某某通过烤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永顺县**镇**社区出租房内又与彭某某一起采取静脉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当日23时许,王某某在**高速收费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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