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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7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C****的白色吉利牌小轿车在途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西溪桥村西溪桥组37号时被民警抓获,并被当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61.07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57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封存、扣押、称量、检材提取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合计67.6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光明

检察官助理 唐宁浩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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