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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74********,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 被告人王某以买房贷款未下来欠缺资金为由向王某甲借款,用POS机刷王某甲信用卡内额度,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24500元;以买房子欠缺资金为由向王某乙借款,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0万元;以买房子欠缺资金为由向窦某甲借款,骗取1.3万元;以买房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骗取徐某某3万元;以偿还房屋贷款为由向窦某乙借款,骗取33653元,其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网络游戏债务及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窦某甲、徐某某、窦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虚构购买房屋欠缺资金等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泽文

检察官助理:王胜岐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换押证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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