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77********,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22日被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13日释放。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京口区等地,盗窃空调外机27台,合计价值人民币15056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 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镇政府文卫办宿舍房后,窃得辛丰镇政府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1742元。
2.2020 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
**镇**小区**号门前,窃得沈某某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563元。
3.2020 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镇**号棋牌室外,窃得孙某甲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275元。
4.2020 年4月2日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镇**公司传达室外,窃得魏某某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275元。
5.2020 年4月2日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东方万象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对面的棋牌室门口,窃得张某甲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340元。
6.2020 年4月3日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房后,窃得毛某某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215元。
7.2020 年4月22日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新城**村**号房后,窃得郭某某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1131元。
8.2020 年4月23日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镇南村银都超市外,窃得韩某某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1067元。
9.2020 年4月15日至17日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老312国道明基商贸城段南边一排铁皮房后,窃得蒋某某的空调外机2台、陈某某的空调外机3台、伏某某的空调外机1台,合计价值4108元。
10.2020 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兄弟鲜味馆的门口,窃得薛某某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275元。
11.2020 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中天北路塔岗桥熟菜铺旁,窃得施某某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250元。
12.2020 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驸马菜场东一排铁皮房后,窃得刘某甲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190元。
13.2020 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交警大队大门东侧,窃得丹徒区交警大队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190元。
14.2020年5月8日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张巷村瑞虹超市旁边的熟菜店外,窃得王某甲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690元。
15.2020年5月25日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新城**村**号房后,窃得刘某乙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215元。
16.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白露村健身广场旁的熟菜店外,窃得窦某某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200元。
17.2020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门前, 窃得孙某乙的空调外机2台,价值647元。
18.2020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静源电子装配加工厂办公室外,窃得该工厂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190元。
19.2020年6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钢膜租赁站北面房后,窃得凌某某的空调外机2台,合计价值2044元。
20.2020年6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光明村委会办公室房后,窃得该村委会的空调外机1台,价值449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王某乙、孙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进
检察官助理:温娟娟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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