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王某占,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先后担任天津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庄**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家园**栋**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某占先后担任天津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团队经理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外公开宣传天津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合同金额达人民币约503万余元,投资人实际投资金额达人民币493万余元,涉及投资人达33人,投资人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8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占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6673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占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投资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会计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占,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晋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