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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蔡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新蔡县**乡**村**湾。2010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于2019年7月19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大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于2019年7月19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刑拘在逃)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村改造项目工地盗窃卡扣420个,后全部卖给给被告人蔡某某。经鉴定,该被盗卡扣价值1848元。

2、2019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刑拘在逃)在石家庄市鹿某区**镇**科技园项目工地盗窃卡扣420个,后全部卖给蔡某某。 经鉴定,该被盗卡扣价值1848元。

3、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刑拘在逃)在石家庄市鹿某区**镇***工地盗窃卡扣3150个,并全部卖给蔡某某。经鉴定,该被盗卡扣价值13860元。

4、2019年6月19日凌晨,王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刑拘在逃)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府工地盗窃卡扣510个,后全部卖给蔡某某。经鉴定,该 被盗卡扣价值2244元。

5、2019年7月3日凌晨,王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刑拘在逃)在石家庄市鹿某区**镇*****工地盗窃卡扣1380个,后全部卖给蔡某某。经鉴定,该被盗卡扣价值6831元。

以上被盗卡扣价值合计为266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累犯。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子刚

2020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现均羁押在藁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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