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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三元、匡某某等4人运输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晓鸿,化名“陈哥”,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4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 2019年12月2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31日由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三元,化名“张哥”,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镇**村8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7日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匡某某,化名“王哥”,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镇园**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和平,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粮市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31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三元、匡某某、王晓鸿、顾和平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先后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4月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次(王三元、匡某某),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王三元、匡某某),2020年3月23日重新受理(王三元、匡某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王晓鸿、匡某某等人为了非法赚取高额利润,而由匡某某出面冒充公司老板招聘黄某某(另案处理)为私人司机,且在招聘中叫黄某某称匡某某为“王哥”、称王晓鸿为“陈哥”,也是司机,并出资要求司机黄某某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到广东佛山一家租车行租车,黄某某先后两次帮王晓鸿、匡某某等人开车到云南芒市、瑞丽运送毒品。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匡某某又再次安排黄某某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到广东佛山一家租车行租车,并把王三元介绍给黄某某认识,叫其称王三元为“张哥”,由二人准备前往云南。当天,黄某某用王三元给的钱款从该租车行租到一辆车牌号为粤EW7***白色宝沃5越野车后交给王三元。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晓鸿也于当天从广州乘坐飞机前往云南芒市,然后与顾和平到境外联系毒品。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王三元和黄某某驾驶租来的车牌号为粤EW7***白色宝沃5越野车,一起从广东佛山来到云南芒市,后王三元单独和王晓鸿、顾和平见面,并等待拿毒品。2019年8月10日,当王三元、顾和平在云南瑞丽接到毒品时,二人把毒品分别安装到黄某某租来的越野车左右前轮挡泥板处,让黄成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第二天开车把毒品运往广西、广东等地。王三元则于2019年8月11日从云南芒市乘飞机经昆明返回广州。

2019年8月12日凌晨,黄某某一人驾驶装有毒品的车牌号为粤EW7***白色宝沃5越野车在323线途经云南省广南县珠街往那洒方向子母嘎村附近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广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从其所驾驶车辆左右前轮挡泥板夹缝内查获出3块海洛因,4包冰毒晶体可疑物。经称量,查获的3块海洛因净重1073克,4包冰毒晶体可疑物净重4009克。经鉴定,查获的3块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19.34%、19.22%、23.11%;查获的4包冰毒晶体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依次为:76.54%、76.46%、76.65%、77.84%。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侦查,被告人王三元、匡某某、王晓鸿、顾和平先后于2019年8月30日、9月16日、12月24日、12月2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称量等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当场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鸿、王三元、匡某某、顾和平为了非法获取高额利润,利用他人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1073克,甲基苯丙胺晶体40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川云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晓鸿、王三元、匡某某、顾和平现关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证据目录一份、光碟21张;

3、扣押毒品海洛因107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晶体4009克,粤EW7***白色宝沃5越野车1辆,黄某某持有的现金人民币15500元、手机1部;王三元持有的手机1部;匡某某持有的手机1部;王晓鸿持有的手机1部;顾和平持有的手机1部,上述款物现保管于广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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