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王万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2014年9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9月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万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底或7月初,由被告人王万某担保,何某某出面在金某某开设的天台县**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浙J*****宝马730轿车,车辆实际为王万某使用,租赁一天后归还。2016年7月9日,被告人王万某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再次联系金某某指定租赁浙J*****宝马730轿车。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王万某使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买卖合同等材料,将该车以12万元的价格通过胡某某抵押给姜某某,所得钱款11.52万元部分用于支付租车的押金、租金,其余用于个人挥霍。经评估,涉案的浙J*****宝马730轿车价值人民币39.3万元。
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于2018年6月15日返还被害人。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王万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何某某、胡某某、姜某某、田某某、祝某某、王某乙、徐某某、李某某、许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万某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民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万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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