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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玉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玉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2221984********,壮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 广西柳城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玉某到位于柳州市**路**物流园内的****有限公司,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放在该公司办公室内的14条****牌香烟盗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7000元。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玉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帅

2020年4月22日

附:

1. 被告人玉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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