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玉某甲,化名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9月起,被告人玉某甲化名“蔡某某”,自称加拿大籍香港华人,与居住生活在广州市越秀区的被害人周某某交往并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玉某甲多次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周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4万元,期间提供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本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1个作为抵押,后断绝联系。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玉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等物证;
2、抓获经过、借条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伪造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18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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