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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玉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玉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9********,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0年1月2日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玉某某携带毒品搭乘云******的白色轿车,从孟连县欲前往澜沧县。当日12时30分许,该车途经勐柏检查点时,被在此开展公开查缉的孟连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玉某某携带的手提包及身穿的内衣里查获出毒品。经称量及鉴定,从玉某某包内查获的1包黄色牛皮纸袋内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净重1.59克;包内查获的17根塑料吸管藏有红色片剂状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净重14.64克;3根塑料吸管藏有白色晶体状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净重3.03克;包内查获的9包藏有用透明自封袋装有白色晶体状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净重7.15克;从玉某某左侧内衣查获的4包用白色棉纸和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净重146.33克;右侧内衣查获的4包,用白色棉纸和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净重134.4克。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07.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证人证言:询问笔录;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07.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晗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玉某某现羁押在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起诉书8份。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07.14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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