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4日凌晨,雷某某(已判决)吃夜宵喝酒后回出租房途径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楼下时,遇到被害人孟某某、赵某某,听到二人说话声,误以为是讲其坏话,遂上前指责,双方发生争执。后孟某某打电话叫卢某某前来帮忙,雷某某见孟某某打电话叫人,即到自己的轿车内取来尖刀一把,返回途中碰见韦某甲(已判决),韦某甲向雷某某问明事由后拿走雷某某的尖刀前往,适逢卢某某及闻讯赶来的李某某等人,韦某甲持刀与孟某某、卢某某等人相互纠缠,孟某某、卢某某等人将韦某甲按倒在地并夺刀。期间雷某某去出租房叫来被告人玉某某、韦某乙(已判决)、韦某丙(已判决)赶到现场参与打架,孟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见状逃跑。韦某甲起身后持刀乱捅、刺对方人员,雷某某又从车上取来尖刀一把,朝赵某某臀部猛刺二刀,被告人玉某某持拖把殴打对方,韦某乙用拳头击打对方,韦某丙用鞋子殴打对方。雷某某一方人员继续追打孟某某等人。孟某某因多处被刺伤致脾脏及下腔静脉破裂,引起大失血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赵某某经鉴定为重伤,卢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丙、韦某甲、雷某某等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受他人纠集,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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