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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玉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玉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2000********,壮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9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玉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外喝酒回家,路过受害人郁某某家时,被郁某某家养的狗追赶,其在被狗追赶的过程中,摔了一跤,于是就从地上捡起石头扔向郁某某家的狗,其中有一块石头砸对玉郁某某家窗户坡璃,郁某某夫妇听见自己的窗户坡璃被人打烂后,就起床开门查看,发现是本屯的玉某某所为,于是就对玉某某进行辱骂,被告人玉某某又从地上捡起石头扔向郁某某夫妇,石头没有打对郁某某夫妇,随后玉某某就从自家屋内拿一根钢管到郁某某家,找郁某某理论,由于郁某某夫妇害怕玉某某打人,郁某某夫妇就躲在家里,不敢开门。于是被告玉某某就在屋外持钢管对郁某某家一楼的门、窗进行打砸。同日15时许,被告人玉某某接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来到罗城县公安局**派出所配合公安民警进行调查,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4月28日,经河池鼎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鉴定,玉某某损毁的门、窗在价格评估基准日、全部重新更换条件下损失参考价格为:(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肆拾捌元整(¥15,248.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因琐事而持械打砸他人的门、窗致使他人财物受到损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玉某某2017年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属于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玉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至9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军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玉某某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捌拾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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