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玉某某因家庭纠纷,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院内,持事先通过网络购买的尖刀刺向被害人王某乙(女,52岁)腹部,挥刀划其颈部,欲将王某乙杀死,后因王某乙逃跑、反抗而未能得逞,造成王某乙腹部开放性损伤、肝裂伤、左侧下颌开放性损伤等。经鉴定,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案发后,民警从现场将被告人玉某某刑事传唤至霍营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锅等;2.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淘宝交易截图、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陈某某、刘某某、豆某某、赵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玉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被害人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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