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412号
被告人玉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玉某某在本区市桥街白沙堡菜市场门口摆摊卖枣时,因觉得正在买枣的被害人张某某阻挡了其看电子秤,便用力肘击被害人张某某,致其倒地,造成其右侧桡骨粉碎性骨折、右侧桡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后被害人张某某的亲属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将被告人玉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玉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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