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玉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9********,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黔南州****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广惠路**号**苑**栋**层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玉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22***号(临牌)小型轿车从都匀市法院门前路段出发,沿环西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环西大道新二中路口至新马踏飞燕200米处时与道路右侧花坛发生碰撞后被路过的巡警发现,因其具有醉酒驾驶的嫌疑,巡警通知交警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为:207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三附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其结果为:229.63mg/100ml。
经都匀市交警大队认定,玉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玉某某已赔偿被损坏的花坛损失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相关文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临时号牌复印件、相关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及确认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结论通知书、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赔偿凭据、荔波县监察委员会复函等;
2.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仕娟
检察官助理 周琦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玉某某现在家,电话180085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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