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玄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54********,汉族,高中文华,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住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玄某某在**镇**村自家院内利用粘网非法狩猎喜鹊、斑鸠、麻雀等国家野生保护动物。2019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杨店子集贸市场当场查获被告人玄某某正在售卖的喜鹊和斑鸠共22只,之后在被告人玄某某家中查获(树)麻雀13只(已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鸟类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通知、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玮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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