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88********,朝鲜族,大专文化,**工作室**,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镇**路**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路**里**。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欧阳澍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22时5分许,被告人玄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DE****的白色欧拉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台儿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台儿庄路与奉化道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玄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学军

检察官助理:宋立倩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路**里**。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