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独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祁山镇**村**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独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礼县盐官镇加油站附近时,发生刮擦事故,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勘查事故现场时查获,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385.7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琴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5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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