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狄玉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5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无固定居所,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2月13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于1994年11月25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3月25日被桦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玉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狄玉某进入桦甸市**镇**村**屯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平房内,趁家中无人之机,将李某某放在东侧卧室炕上皮挎包内的280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狄玉某指认犯罪着装照片;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3)桦刑初字第2号;4.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4)桦刑初字第320号;5.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吉0282刑初161号;6.释放证明书;7.行政处罚决定书;8.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9.狄玉某在桦甸市鸿旭旅店住宿登记;10.狄玉某户籍信息;11.工作说明;12.调取证据通知书。
二、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三、证人徐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柳某某、苏某某证言。
四、被告人狄玉某供述和辩解。
五、搜查笔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笔录。
六、视听资料:1.狄玉某打车视频光盘一张;2.狄玉某进入李某某房屋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连鑫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狄玉某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5页。
3.光盘3张。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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