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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5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蠡县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狄某甲在蠡县**乡**村,因地边纠纷与狄某乙产生口角,后将狄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狄某乙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彦涛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审讯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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