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狄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5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蠡县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狄某甲在蠡县**乡**村,因地边纠纷与狄某乙产生口角,后将狄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狄某乙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彦涛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审讯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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