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狄某某在本市城东街道御邦家具商行(个体工商户)从事导购工作,期间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帮客户参加活动,需重新下单”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系商行经营者)款项、编造“退款后帮助客户重新下单抢红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莫某某、蒋某某、孙某某、陈某乙(均系客户)款项,后将款项用于赌博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9日至同年6月23日,被告人狄某某在客户已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先后七次编造“帮客户参加活动,需重新下单”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14855元。
2、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狄某某编造“客户莫某某订单没货,需要退款”的理由,诱使被害人陈某甲将货款退回被害人莫某某处,并编造“退款后帮助重新下单可以抢红包”的理由骗得被害人莫某某5571元。
3、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狄某某编造“货款交给其下单可以参加优惠活动”的理由骗得被害人蒋某某12554元。
4、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狄某某编造“客户陈某乙订单尾款时间付错,需重新网拍下单”的理由,诱使被害人陈某甲将货款退回被害人陈某乙处,并编造“退款后帮助重新下单可以抢红包”的理由骗得被害人陈某乙8936元。
5、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狄某某编造“货款交给其下单可以参加优惠活动”的理由骗得被害人孙某某13947元。
6、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狄某某在被害人孙某某已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编造“再次付款可以帮助重新抢红包获取更大优惠”的理由骗得被害人孙某某13947元。
7、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狄某某在被害人陈某乙已经付款的情况下,编造“再次付款可以帮助获取更大优惠”的理由骗得被害人陈某乙8936元。
2020年7月13日中午,被告人狄某某在本市泽国镇光明村村部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案发前,被告人狄某某已向被害人陈某甲返还385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品清单、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截图、账单、借条、工资单、支付宝账单、资金流向人员信息、反诈平台信息、支付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莫某某、蒋某某、孙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韬
检察官助理:郑烨阳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狄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单轨电子卷宗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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