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组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22011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 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列为网上逃犯,于2019年6月15日被抓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5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女,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220104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派出所,住长春市绿园区*****期*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6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5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22032819**********,汉族,大学文化,长春市双阳区青少年******,中共党员,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 年1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2201121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群众,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期*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赌博罪,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 年1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22011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期*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赌博罪,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 年1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王某、周某某、王某乙、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9月20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0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狄某某、王某、周某某为牟利,在双阳区**花园**号楼**室,根据吉林福彩快三每天87期每次出号的情况,设定大小、黑红等赌博规矩,私设赔率,组织周丽华等人进行财博,被告人王某乙、高某某明知狄某某、王某、周某某组织赌博活动,仍提供资金结算等直接帮助,赌资流水共计人民币86770元,获利人民币1735元,案发后,被告人狄某某、王某、周某某、王某乙、高某某被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王某、周某某、王某乙、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朱丽英、刘淑英、银小刚等人证言;
(三)被告人狄某某、王某、周某某等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王某、周某某利用吉林快三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王某乙、高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进行赌博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立新
2019年12月7日
附:
1. 被告人狄某某、王某、周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现在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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