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狄某某因索要债务,将被害人贺某某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公司附近带至薄某某驾驶的鲁******长城车上,狄某某对贺某某实施殴打,贺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贺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狄某某赔偿被害人贺某某损失,得到被害人贺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晴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狄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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