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狄某某在因其妻将车开到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办观高村第三组村道正在施工的水渠内,遂下车要求施工队停止施工,由于挖掘机司机刘某某没有停止施工,狄某某在地上捡拾一砖头砸向挖掘机左侧车窗,将挖掘机左侧车窗玻璃砸碎后砸在刘某某身上,致刘某某腰部受伤。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腰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信息;
6、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7、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8、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
9、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