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908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市**局浦东分局江镇派出所联防队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分别于2020年2月6日、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分别于同年3月5日、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李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代某某、魏某甲、李某乙、闫某某、魏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施湾地区,持续、反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地区**大棚、高架桥下、**机场附近树林等处开设“二八杠”形式的赌场,有针对性地物色和引诱有房产的沪籍被害人参与赌博,采用提供高利贷的赌博资金、非正常的参赌模式和各种巧立名目的抽取渔利等方式致使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迅速欠下巨额赌债,并恶意垒高赌债、逼迫被害人写下远高于实际赌债的借条,再通过后续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及其家属筹措现金、转卖房产、过户产权、签订10年至20年的租赁协议无偿占用房产、抵押动迁安置房等赎人。
被告人狄某某在明知李某甲团伙有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提供人民币10万元作为赌场资金以获取非法利益,并利用自己在江镇派出所工作的便利,为该团伙通风报信、提供帮助。
2017年3月,被害人丁某某被朱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诱骗至李某甲团伙开设的上述赌场内参赌,后被逼写下人民币200万元的欠条和本区**路**弄**号**室房产20年的租赁协议。同年4月7日晚,魏某甲等人带被害人丁某某至其家中逼债,丁某某在其家人报警后被带至江镇派出所询问。次日凌晨,李某甲团伙通过联系被告人狄某某,在狄某某的帮助下,由狄某某驾车将被害人丁某某带出派出所并送至**镇**路**路附近。李某甲(另案处理)、朱某某、王某某等人一路跟在狄某某车后并将刚下车的丁某某带回本区江镇**酒店。后被害人丁某某被魏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戚某某、倪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均另案处理)拘禁在**酒店及祝桥镇**苑**号**室内长达6个月。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狄某某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同案关系人魏某甲、方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曹某某、韩某某、徐某某、李某乙、沈某乙等人的供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狄某某、方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相关通话记录、手机截图照片、转账记录、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场提供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建敏
检察官助理王青双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高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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