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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1996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7月7日因犯放火罪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狄某某酒后驾驶甘D*****蒙迪欧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靖远县人民医院西门门口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狄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3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香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狄某某取保候审,1520943****。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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