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苏LX****两轮车沿镇江市檀山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檀山路二道巷交叉路口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金某某驾驶的搭载马某某和胡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该事故致金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苏LX****两轮车属机动车。经认定,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和胡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狄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等勘验笔录;6.警务执法仪拍摄的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又聋又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60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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