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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97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61997121315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我院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2时20分许,被告人狄某某酒后驾驶鲁A**甲号小客车,在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9号院内倒车,撞上停在停车场的鲁A**乙号轿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2±5.5mg /100ml,系醉酒状态。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狄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狄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狄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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