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刑诉〔2018〕1000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新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9********,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市新市区**村**队**街**号。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在本市高新区(新市区)**道路建设房屋征收项目中,刘某某(已死亡)为多领取征迁补偿款让被告人狄某某找人顶替办理征迁补偿事宜。被告人狄某某找到被告人马某某后就刘某某位于**乡**村一自建房与**乡人民政府签订《征收拆除补偿协议》,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人民币1893332元,被告人狄某某收取好处费人民币65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劝说刘某某投案自首,并退赔全部涉案款项;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结算票据、到案经过、常口信息、情况说明、征收拆除补偿协议、转账支票、征迁流程、**乡委员会乡党发[2015]**号、乌高(新)政办[2013]**号文件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狄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新华远(2016)估字第**号、(2016)(重估)字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人民币189333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分别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狄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劝说同案犯自动投案,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涛
2018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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