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1********,土家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0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20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狄某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秦某某从本县榔坪镇梓榔坪村前往巴东县野三关镇响洞坪村,途经榔坪镇马坪村傅家坪时,秦某某拾到马某某丢失的OPPOR7plus手机一部,二人遂商议由秦某某取得该手机,由狄某某取得该手机内的钱。当日下午13时许,二人到达巴东县野三关镇响洞坪村谭某某家后,秦某某将手机交给狄某某,狄某某经多次尝试破解了手机的开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并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将该手机微信钱包内的2200元钱转账至狄某某微信账户中,后秦某某将该手机占为己有。经本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在案发时的价格为379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涉案手机及2200元已退还失主马某某,并取得了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邓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本县价格认定中心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狄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秦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涉案手机及赃款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迎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狄某某、秦某某分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狄某某1326491****,秦某某1592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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