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狄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泌水办事处**村委**南组。2015年1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涉嫌强奸罪、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狄某和被害人牛某某、黄某一起吃饭唱歌,唱完歌后被告人狄某让其朋友王某驾车送牛某某和黄某回家,到黄某所住的小区门口后,黄某等人下车后,被告人狄某拉着牛笑研不让其下车,让王旭开车到**宾馆。王某开车到**宾馆后,被告人狄某强行将牛某某拉至到泌阳县**宾馆506房间,被告人狄某摁着牛某某将其衣服脱光,欲对牛某某实施奸淫,牛某某在房间内剧烈反抗并给她朋友黄某打电话发位置求救。黄某、张某等人及时赶到**宾馆,在敲门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将**宾馆506房门踹开,将牛某某救出,然后牛某某让朋友娄硕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狄某闻讯逃跑。
2、2017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狄某因琐事与刘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狄某纠集陈某某(现在逃)等人驾车强行将刘某从泌阳县新金柜KTV带至泌阳县家园圣菲城二期西侧一小路上,被告人狄某、陈某某等人持不锈钢管、棒球棍等对刘某实施殴打,致使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薛斌
2018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狄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及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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