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院**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狄某某虚构有代购化妆品团队、有储货仓库的事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在无法提供被害人所需化妆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大量接受被害人的订单,后在网上低价买入假货及被害人不需要的低价面膜发给被害人或者不发货,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57448元,在被害人报警后已退还人民币16201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被害人李某甲向被告人狄某某订购一批化妆品,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5150元,狄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货发给李某甲。
2.2018年11月中下旬,被害人王某甲向被告人狄某某订购一批化妆品,并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39498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发货,狄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货及低价面膜发给王某甲。王某甲报警后,狄某某返还人民币19000元。
3.2018年11月下旬,被害人付某某向被告人狄某某订购一批化妆品,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71150元,后狄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货发给付某某。
4.2018年11月下旬,被害人王某乙向被告人狄某某订购一批化妆品,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188120元,后狄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货及低价面膜发给王某乙。王某乙报警后,狄某某返还人民币44120元。
5.2018年11月下旬,被害人陆某某向被告人狄某某订购一批化妆品,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140070元,经被害人多次催发货,狄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货及低价面膜发给陆某某,陆某某报警后,狄某某返还人民币70000元。
6.2018年11月下旬,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狄某某订购一批化妆品,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36910元,经被害人多次催发货,狄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货发给陈某某,陈某某报警后,狄某某返还人民币13900元。
7.2018年11月下旬,被害人何某某向被告人狄某某订购一批化妆品,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16500元,狄某某未发货,何某某报警后,狄某某返还人民币3500元。
8.2018年11月下旬,被害人俞某某向被告人狄某某订购一批化妆品,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55745元,狄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假货及低价面膜发给俞某某,俞某某报警后,狄某某返还人民币11000元。
9.2018年11月下旬,被害人李某乙向被告人狄某某订购一批化妆品,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4305元,狄某某未发货。
案发后,被告人狄某某于2019年3月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狄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鉴定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陆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俞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婷婷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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