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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犹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犹某某通过微信名为“**大联盟**”的上线发送的网站链接,在手机上下载了“**互娱”赌博软件,该赌博网站采用“牛牛”、“三公”、“金花”等赌博方式组织赌客进行网上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水获利。“**大联盟**”将被告人犹某某发展为自己在该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给被告人犹某某在该赌博网站上设置了8%的利润返点提成。被告人犹某某通过在网上发布“**互娱”APP的赌博信息和网站链接招揽赌客,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接受赌客投注,在赌博网站上为赌客充值和兑换积分,参与该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至2020年4月共计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表;

2.证人证言: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犹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永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犹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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