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2019年11月10日02时07分,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A9H****号),当途经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大道西进校前路东2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后将其带至广州蕙心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送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魏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40.6 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魏某锋的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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