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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犯罪戴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4198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驾驶1辆制动系性能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粤F0****)牵引1辆重型普通半挂车(牌号为:粤F****),于2019年8月10日凌晨,沿广州市增城区**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公路进**路西303米处时,遇被害人余某爱骑1辆自行车逆向行驶,因被告人戴某某在有转弯路段超速行驶致车辆车体部分驶出路肩碰撞被害人余某爱,造成被害人余某爱受伤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爱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何某钦、何某容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戴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3月16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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