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6月间,伙同同案人李某某、尹某某、李某金、廖某某、朱某、李某、宁某某、江某某、宁某、邬某某、李某、蒋某某、吴某、李某某、蒋某某、唐某、杨某某、彭某、周某、曾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路某某等人(均判刑),经商量策划后,在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山上电塔下,为抽水渔利而开设赌场,并由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同案人李某某等人组织、纠集参赌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抽水渔利分成,同月28日晚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47人,现场缴获赌资49600元、凳子10张、扑克牌52张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桂、朱某、李某、邬某军、宁某江、蒋某均、李某、李某金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5.刑事判决书;
6.缴获的赃款、赃物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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