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阳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5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一巷19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一巷19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廖某甲、廖某乙良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阳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良,于2019年9月中旬开始,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路某某八区l号201房,其经营的“峰峰”棋牌室内,以“三公”赌博方式吸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水某某”,同时,对来此打麻将的人收取每人10元人民币后,提供麻将机进行赌博活动,同年10月1 7日23时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欧某某、廖某甲、廖某乙良及参赌人员张某梅等3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廖某乙良、廖某甲、欧阳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3.证人张某梅、黄某琴、胡某、张某堂、潘某辉、李某华、王某飞、张某彬、罗某安、陈某平、谢某秀、王某燕、刘某丹、于某平、姜某智、雷某凤、叶某三、张某跃、肖某红、黄某忠、许某娥、赵某、陈某兵、敖某儿、张某、张某苗、张某秋、张某旺、杨某英、徐某英、胡某珍、阳某峰、张某利、王某宏、杨某菊、马某、陈某云的证言;
4.扣押清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廖某甲、廖某乙良,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欧阳某某、廖某甲、廖某乙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廖某甲、廖某乙良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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