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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村伯公后1巷7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李某某2010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018年7月刑满释放。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14时许、2019年5月12日14时许、2019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寮村锦绣小区B栋四楼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德(已强制戒毒)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德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某某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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