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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公开版)_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253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新疆丰威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现住新疆阜康市滋泥泉子镇龙泉路**号。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3月至2018年5月,任新疆丰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分公司阔斯特克镇安居富民建设项目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其经手的客户王某某房款3098.57元、卢某某房款15000元、张某某房款25387.21元、陈某某房款37.18元、红某房款及地下室定金33000元、李某房款25000元、殷某某房款26700元、革某某房款15000元、田某某房款177720元、唐某某房款32000元、殷某某房款18000元、牟某某房款10000元、马某房款32000元、马某某房款20000元,员工工资3000元和工程材料款11000元,挪用资金446942.96元,其中用于对公支出共计30340.5元,被告人李某挪用资金数额为人民币416602.46元。2018年11月李某从该公司辞职,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挪用的资金。李某个人使用127623.74元,剩余288978.72元无票据可查,被李某用于生活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新疆丰威房产有限公司布尔津分公司退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抓获经过、欠条、收条、收据、协议、承诺书、工资表、证明、营业执照、清单、回单、汇款单、缴款单、进账单、凭证、对账单、会计档案、发票、明细;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唐某某、殷某某、吴某某、李、田某某、董某某、王某某、马、王某某、牟某某、陈、革某某、陈某某、殷某某、胡某某、古某某、王某某、努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陈某某、殷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常某某、马某某、陈、吴某某、朱某某、宋某某、文某某、马某某、靳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416602.46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对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喜

2020年10月20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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