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09月11日09时许,驾驶1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粤R41****号)牵引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车牌号为:粤R4***),沿广州市增城区增正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路中数起第二条车行道以约72km/h的行驶车速行驶,当途经广州市增城区增正公路下行39公里289米路段时,碰撞前方同方向路中数起第一条车行道由被害人吴某某(注: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1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牌号为:贵E2****号)尾部,造成两车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货物损坏,致被害人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钝性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双侧肺脏损伤大失血死亡)。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道路交通故事认定书;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以生重大事故,并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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