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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犯罪嫌疑人张某仟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212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海南省省儋州市国营蓝洋农场*******号。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09月11日09时许,驾驶1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粤R41****号)牵引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车牌号为:粤R4***),沿广州市增城区增正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路中数起第二条车行道以约72km/h的行驶车速行驶,当途经广州市增城区增正公路下行39公里289米路段时,碰撞前方同方向路中数起第一条车行道由被害人吴某(注: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1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牌号为:贵E2****号)尾部,造成两车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货物损坏,致被害人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吴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符合钝性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双侧肺脏损伤大失血死亡)。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潘某、刘某的证言;

4.道路交通故事认定书;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以生重大事故,并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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