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云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6日16时49分许,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渝G6J****),以约为62km/h-74km/h行驶车速在379省道上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途经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农商行对出路口(379省道上行8公里859米)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赵某举(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赵某举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举符合钝性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胸腹、骨盆部等多部位损伤大失血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赖某晶、赵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及照片;
6.视频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云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附:
1.被告人云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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