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一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特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0********,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四川省阿坝县**乡**村*组**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019年2月4日阿坝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特某某采取报候审。2020年2月5日阿坝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特某某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6时30分许,在阿坝县阿坝镇**街**藏餐店内,被告人特某某醉酒在藏餐厅内滋事,其用携带的一把藏刀将店主一某某砍伤。经过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某某面部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特某某使用随身携带康巴藏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兆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麦昆乡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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