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5198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乡***行政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玛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玛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玛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特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途经阿万仓镇主街道时与依某某发生言语冲突,特某某下车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依某某额顶部位置砍了一刀,撕扯中又朝依某某左胸、左下腹部等位置戳刺三刀,依某某受伤倒地,特某某持刀朝萨尔玛寺院方向潜逃。后依某某被格尔旦等人送往阿万仓镇卫生院,在紧急转送玛曲县人民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亡。经鉴定,依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击腹部,致使左髂骨外动脉破裂,造成大量失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特某某向玛曲县公安局投案,对持刀致伤依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特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其主观上明知持刀砍、戳刺对方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持刀伤害被害人,造成依某某左髂骨外动脉破裂,造成大量失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特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第一,故意伤害依某某致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其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减少基准刑的20%;第三,使用管制刀具实施伤害行为,增加基准刑的20%,综上,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特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作案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特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长刀一把;
6.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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