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苏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21时16分许,犯罪嫌疑人特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H******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阿尔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西门处时,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口头传唤至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公安网查询犯罪嫌疑人特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鉴定文书,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8.8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等相关文书、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员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青某某的证言 ;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锡市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锡)公(司)鉴(理化)字【2018】0672号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特某某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丽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