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牧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8********,蒙古族,大专文化,无因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牧某某以出售**小区**号楼**号车库为名,骗取牛某某57000元(案发前已退还46000元,案发后退赔11000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牧某某看到**职业学院对政府退役车辆进行公开拍卖的公告后,以其能够低价出售该批政府公开拍卖车辆为名,骗取陈某某47000元,骗取陈某甲10744元(案发后均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书证制作说明、区间协议二份、陈某某、陈某甲与牧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职业学院机械与电力工程学院说明、内蒙古金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说明、委托拍卖协议、调取证据通知书、地下车库使用权出让协议书、车库买卖协议、收条、物证照片制作说明及车辆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佟某某、郭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陈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陈某某、陈某甲二人与牧某某的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计骗取人民币687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金英
2019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牧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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