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牟某某,绰号道鼎,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吸毒行为于2012年6月1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吸毒行为于2017年5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8月、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路开往灌溪方向的**路公交车(车号为湘******),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盗得其放在提包内的一部苹果品牌手机。之后,牟某某将该手机销赃获利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在**路公交车(车号为湘******)上,盗得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提包内的一部VIVO品牌手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101元,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良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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